
中国
1.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
6.尚未有其他机关或法院受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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