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向以下部门递交:
1.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领导
3.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这主要取决于申请人对哪个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这是针对其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受理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规定如下:
1.六十日的期限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基本时限,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尽快提出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是为了保障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有机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4.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如果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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