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试用期
3.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处于怀孕期的女职工,尤其是当她们还处于试用期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完全不能辞退孕期女职工。
4.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她正处于孕期,公司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但这一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或虚构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
(1)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等个人重要证件;
(2)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2.工作失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且该失误的认定需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其他约定情形: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如未达到特定的业绩指标等。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应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就业歧视,具有可操作性。
2.员工知晓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入职时已知晓录用条件,通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列明,并由员工签名确认。
3.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1)用人单位需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考核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考核结果需由员工签字确认。
4.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1)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
(2)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应事先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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