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担保法已失效,在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特定的保证方式。
2.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
4.一旦有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有责任进行清偿。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
1.在合伙经营期间,如果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2.即使退伙人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
3.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债务人可以从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开始算,六个月内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那么这样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3.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它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5.一旦保证期间经过,那么这项实体权利就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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