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定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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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莹

2026-02-23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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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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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定义区别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定义区别为:

1.一般担保,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指的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合同
合同

2.而连带担保,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两者间担保责任有何区别

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在担保责任上的区别显著。

1.一般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相对较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法院已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而债务仍未得到履行。此时,若保证人选择承担担保责任,则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在连带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更为重大,债权人无需等待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使得连带担保的保证人面临更高的风险。

三、两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

关于两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

1.对于一般担保,除上述提及的先诉抗辩权外,还规定了保证人可在特定情形下放弃该权利,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2.而对于连带担保,则强调了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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