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企业破产后,对于已出租的厂房,其处理需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1.若债权人已全面履行义务而债务人未履行,管理方需评估是否继续执行租赁合同。若继续执行对债务人不利,管理方应接收对方付款以维持合同。

合同
3.双方均未履行义务时,管理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权决定合同去留,并需通知对方。若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破产财产清偿,则应选择继续。否则,解除合同。
1.破产厂房租赁合同的执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1)若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应配合。
(2)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未提供则视为解除合同。
2.此过程中,管理人需权衡合同继续或解除对破产财产清偿的影响,以最大化债权人利益。
三、破产法下厂房租赁管理方职责
在破产法框架下,厂房租赁管理方的职责重大。
1.管理方需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评估并决定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2.在决策过程中,管理方需兼顾债务人、债权人及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决策合法、合理、公正。
3.管理方还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确保合同各方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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