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
1.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3月15日,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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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在接受消费者投诉时,遵循以下受理原则:
1.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
消费者的投诉通常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其下属分会处理。如果被诉方所在地与消费者常住地不一致,则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其下属分会处理。
2.跨辖区案件处理。
当案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辖区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对于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案件,则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
3.省消费者协会的直接处理与委托处理。
(1)省消费者协会可以直接处理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也可以将其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
(2)对于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省消费者协会可以直接受理。
(3)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4.外籍消费者投诉处理。
(1)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2)对于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三、消费者投诉需要哪些信息
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以确保投诉能够被有效受理:
1.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包括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如果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则需要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2.具体的投诉内容。消费者需要详细描述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以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以便消费者协会了解投诉的具体情况。
3.具体的证据。
(1)消费者需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些证据可以是购物发票、商品照片、维修记录等。
(2)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具体的投诉请求。消费者需要明确表述自己的投诉请求,如要求退货、换货、赔偿损失等。
5.投诉的日期。消费者需要注明投诉的日期,以便消费者协会对投诉进行登记和跟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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