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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快递寄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时,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下:
1.快递公司不应简单适用《邮政法》第47条中关于未保价邮件丢失的赔偿限额规定,即“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民法典
这意味着,如果寄送的物品价值较高且未保价,寄件人仍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怎样确定快递的赔偿数额?
确定快递丢失的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1.酌定赔偿:在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
由于寄件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能会做出一个折中的裁定,即酌定赔偿。
2.可预期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意味着,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寄件人因快递丢失而遭受的可预期损失,如货物价值、利润损失等。
3.特殊物品的赔偿:对于特殊物品(如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等),由于其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难以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
在此情况下,寄件人可以考虑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消费者在使用快递寄送贵重物品时购买保价险,以便在发生丢失或损坏时能够获得更充分的赔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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