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征点在增值税法规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从属性上讲,“起征点”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是对于零星、小微应税行为给予免征的一种政策性照顾。
2.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则不同。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所谓所得,指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纳税。而这一相关费用主要是考虑职工个人的衣食住行以及其他必要的生计支出,目前我国采取定额减除的办法,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的一项定额扣除,其本身不构成应税所得。减除费用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就所得征税的特性而设置的,并非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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