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以下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8.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 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2. 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3.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4.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6.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7.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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