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不可视同未签。因为未签和不给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互相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如果混为一谈,会造成法律效力的混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一份给自己,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实际用工,法律上不能简单地视作未建立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并不能单纯视同未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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