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所在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一般村委会无权将其收回;但如果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对于超过部分的宅基地,村委会可以将其收回后再行统一安排使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村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村委会无权直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宅基地的收回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土地;2. 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占的宅基地;3.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4. 村民住宅 collapse 一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5. 村民户口迁出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未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通常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村民发出收回通知;村民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其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时,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比如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