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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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通常以下人员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3、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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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到物质损失的单位。

具体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指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误工费、丧葬费等。

在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该单位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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