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以终结诉讼的情况分别有: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事诉讼的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诉讼案件作出结案处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终结的情况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裁判终结:这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终结诉讼;
2. 调解终结: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诉讼即告终结;
3. 撤诉终结:指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4. 驳回起诉终结: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5. 缺席判决终结: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到庭,人民法院在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案件即告终结;
6. 确认调解协议终结: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案件即告终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
(四)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五)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的;
(六)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七) 本院认为应终结诉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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