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审审判组织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合议庭的人数为3人至5人的单数。
2.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一并处理。
3.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和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二审法庭应在开庭前10日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4.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以上就是对民事诉讼二审立案条件有什么问题的回答。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案号、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规定的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应当在上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服一审裁判的具体内容。
此外,如果原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依法可以上诉,且案件还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二审法院才会立案受理。对于超过上诉期限的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否则二审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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