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甲法院在未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情况下,将案件直接移送到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案件在乙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地域管辖:这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这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专属管辖: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协议管辖: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移送管辖:当案件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 提级管辖:当基层人民法院对某类民事案件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进行审判时,可以将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
7. 指定管辖: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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