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位工作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是以入职审批表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是没有入职审批表的,则是以本人填写的《干部(工人、员工)登记表》上记载的入职时间为准。如果是体制内单位的工作人员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有误,可以向上级的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工作时间核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主要根据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作时间一般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即从劳动者开始实际工作的一天起计算工作年限。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者对于复员、转业军人,其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是复员、转业军人,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龄。
另外,《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包括本单位工作时间和由国家统一安排的脱产学习时间,间断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临时工的连续工龄,以本单位工作时间为限,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由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其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应当与固定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计算时还需要考虑个人档案的完整性以及地方政策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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