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分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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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因为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所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中去,法院也必须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

3、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因为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合并审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为需要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

4、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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