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延期三十日的条款主要出现在关于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以及延长审理期限等环节。
例如,第一百七十二条(补充侦查的规定)中提到,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提请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中提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法庭审理期限的规定)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时间的;(二)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三)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四)其他有特殊情况的。
这些条款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而设立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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