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的仲裁时效规定包括: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而被申请人又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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