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算自己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薪酬核算,包括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各种补贴和补贴、加班薪酬、奖金和特殊情形下付出的薪酬。自己薪酬高于当地员工平均薪酬3倍的按当地员工平均薪酬3倍核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按当地最低薪酬规范核算。
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离职补偿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在该企业向职工支付补偿的年度,按国家规定计税基确定的补偿金额,计算扣除。这里的“国家规定计税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补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规定标准的补偿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当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依法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