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定金合同的性质是属于担保合同。即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债务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金钱担保方式,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即依赖于主合同存在的合同。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定金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定金的同时,需要交付定金才能成立。再次,定金合同具有预先支付性质,当事人支付定金的一方通常是合同的履行方。
民法典对定金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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