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具体步骤如下:
1. 当事人应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或在答辩期满前提出。
2. 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存在。
3.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当事人。
4.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继续审理案件。
5.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6. 在异议期间,通常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以确保管辖权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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