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的,工伤认定后,劳动者享有医疗费报销和停工留薪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离职无关。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工作原因患职业病,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离职,可能需要提供离职前的相关工作信息和证据,以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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