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第一,
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
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
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
破产企业被
法院裁定
破产前,债权人与
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
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
保证金等。第三,作为
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
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及法人
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
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
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
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
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