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提示: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不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1. 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重要合同文件等。
2. 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3. 配合管理人进行公司财产的清理、评估、变卖等工作,不得隐匿、私分公司财产。
4. 积极履行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裁定。
5. 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6. 在破产清算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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