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致使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用人单位不再继续存在;
6、除本规定的以上5种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依照其规定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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