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死亡的抚养费标准通常依据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项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般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丧葬补助金则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还有对工亡职工遗属的抚恤金,标准通常为遗属的一定比例的职工平均工资,直至遗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具体标准应该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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