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应收取复议费吗,规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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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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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应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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