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经济补偿的范围企业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
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
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
合同的;(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
破产而终止劳动
合同的;(3)
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
合同的。2、经济补偿的标准(1)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2024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
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
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