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肥东县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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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法律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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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合肥市肥东县的产假规定如下:

女性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30天的奖励假。因此,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合肥市肥东县的产假总计可以达到128天。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相关单位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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