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需要以下条件:
1、境外债务人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应当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合法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股权比例符合法律规定,股权变动已获得股东会的同意,涉及外国投资者的,需符合外资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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