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中,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忠实于公司,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应当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勤勉履行其职责,确保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经营,维护公司的利益。
此外,董事还有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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