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想离职的,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在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在哺乳期,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员工享有特殊的保护。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绩效考核等理由解除哺乳期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哺乳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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