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退出方式《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
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
公司。根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
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
公司。另外,在
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
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
公司财产,因而
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
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一、
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
股东之间转让和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1、
股东之间转让
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2、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
公司法》所规定的
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退
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
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
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
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三、解散
公司从
公司法的规定分析,
股东在
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
公司的法律效果。1、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或
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
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可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
公司在依据
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
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
公司的法律目的。2、特殊情况下
股东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解散
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
公司。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
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
股东在面临
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