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
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
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
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
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组成,股份有限
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
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
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
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
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
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
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
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
破产人的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
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