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
破产财产的状况和
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
破产立法关于
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
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根据
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人民
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
破产的法定事由;(4)债务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
破产费用;(5)
破产人无
财产可供分配;(6)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
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
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
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
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
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
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
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交
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
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
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