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比如说,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次承租人代为支付,而后取得对承租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第三人有权要求代为履行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具有可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债务的内容应不涉及特定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 第三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的能力和条件。第三人需要具备履行该债务的资质、能力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3. 债务人应当同意第三人代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同意,第三人通常没有权利直接代为履行债务。
4.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达到债权人。只有当债权人知道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并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代为履行债务。
5. 代为履行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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