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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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skks

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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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了六大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所要强调的是,在此六种情形下并非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该条限制的是,在此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有法定过错情形时,如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即使员工同时具备本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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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

6.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本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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