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包括: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其次,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规定:
首先,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达出愿意按照一定的条款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自愿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其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并据此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第三,要约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并且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只是表达了一种意向或提议,而没有明确表示愿意受其约束,那么这种表示可能不构成要约。
第四,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应当针对特定的受要约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例如,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本身,因为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最后,要约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规定一个有效期,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如果超过有效期,要约将失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延长有效期。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要约才能取得法律效力,从而为合同的成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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