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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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患者及其家属收到医学会的通知的,那么从这个时间起10日内,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实物证据、封存药物和血液制品等等)、书面陈述(治疗经过及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叙述)及答辩(对对方提出的意见、解释的反驳)。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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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主要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间限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指的是普通时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2日内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时效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医疗事故的复杂程度、争议双方的协商情况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患者及家属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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