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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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上面《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2个或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没有量化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债权人所举的证据综合认定,所以实践中债权人所举的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造成的,实践中债权人取得这种证据有谁会认为很容易。

4、股东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要证明股东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债权人举证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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