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与诉讼的关系,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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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keer@

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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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形式都是属于权利救济手段,它们在名字上是不同的,当然它们在法律上的含义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复议与诉讼之间还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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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

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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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二者在行政程序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与诉讼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择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衔接关系: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不同点:行政复议可以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而行政诉讼一般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此外,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4. 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独立的行政救济制度,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依照各自的法律进行独立审理,互不影响。

5. 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终局的,相对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但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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