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是:双方具有任意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合同终止,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委托合同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委托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协议解除是指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可以是部分解除,也可以是全部解除。
此外,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如果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应当及时通知相对人。因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造成相对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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