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代表的地位: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这种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2、人大代表的产生: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人大代表的地位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出。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代表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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