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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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注: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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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通常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条件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异。例如,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如果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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