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法律分析:
破产重整后担保人还承担责任:1、被担保人被宣告
破产的,债权
人参加
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2、人民
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
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
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
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
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
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
破产债权申报。4、被担保人被宣告
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
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
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
法院发布受理
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
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
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