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
股东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名义
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
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
股东赔偿其因
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
法院一般予以支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