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签订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
2. 房地产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3. 确认房屋产权:卖方需确保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4. 办理预检手续:买卖双方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转让预检,提交转让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文件。
5. 缴纳税费:根据当地政策,卖方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买方可能需要缴纳契税等费用。
6. 办理过户手续:预检通过后,买卖双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变更房屋所有权。
7. 支付房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卖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将房屋及相关证件交付给买方。
8. 领取新的房产证: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可以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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