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退市条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当上市公司出现某些情况或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必须从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的制度。在中国,主要的上市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所各有其具体的上市和退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条件主要包括:连续两年亏损且净资产为负,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因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25%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条件则包括: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因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25%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等强制退市标准,并优化了相关退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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